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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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杨某陈述于2018年2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徐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持股比例100%。工作期间,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徐某未提供。某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保,但向杨某发放了社保补贴。2021年8月1日,杨某与案外人程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案外人程某对杨某实施殴打,杨某入院治疗。2021年9月6日,某公司作出《关于门卫杨某与程某打架事件的处理通知》,对杨某予以辞退处理,杨某不服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前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判决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将公司注销,在注销前,徐某没有对诉讼涉及的工资、赔偿金等事务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办理清算注销公司的情形,应当由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公司未将解除事由事先通知工会,亦没有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故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考虑到未通知工会仅属于程序性违法,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了平衡双方之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补正相关程序,从而使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若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起诉前未补正的,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实体要合理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否则将会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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