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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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3日,闻某至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组织培训《员工守则》,闻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2022年1月12日,某公司约见闻某面谈,面谈纪要:工作中投诉较多,已多次面谈,希望尽快改进。2022年11月9日至11日,某公司部门主管连续三天当面告知闻某,公司安排其到室外保洁岗位工作。但闻某认为其面试的岗位在室内,因此未听从公司安排,一直在室内保洁员岗位工作。2022年11月22日,某公司出具《关于给予闻某严重违纪处分的决定》,解除与闻某的劳动合同。闻某不服,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闻某的工作从室内保洁员调整为室外保洁员,并未改变闻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闻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应认定其知晓《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闻某拒绝调岗,不服从上级管理,无故旷工,符合《员工守则》严重违纪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据此解除与闻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在解除前被告公司已将理由通知了工会,程序合法,故原告闻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本案旨在提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岗位变更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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