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过错非用人单位导致,双方之间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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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近亲属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李某出生于1960年2月10日,退休之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期间,李某至某公司上班,工资由某公司按月发放。2022年12月17日当天,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其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至某公司上班,且李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非该公司导致,故李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实践中,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错非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或由原单位返聘的,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随着老龄人员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有关劳务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应当给予老龄再就业人员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加强职业保护,依法保护老龄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好老龄人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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