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中员工与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不能认定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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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龚某于2021年10月12日经案外人袁某介绍到某公司承建的盱眙鲍集8.4万头育肥猪场附属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袁某非某公司员工,龚某与袁某约定工资标准,由袁某负责对其考勤并发放工资。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龚某购买相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21日,龚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后停工休息,未再去项目工地上班。后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龚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因素综合认定。龚某由案外人袁某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工资与袁某进行约定,并由袁某负责发放,工作期间由袁某负责考勤,某公司与龚某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龚某不受某公司的用工管理,故认定龚某与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多发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的事故,如何维权成为了该部分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对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性保护是我国劳动法理论及实务的基本要旨。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劳动者在工程中受到伤害,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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