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快递公司与第三人丁某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丁某承包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快递公司对丁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等。赵某等快递员至丁某处从事快递工作,入职后被要求在某快递公司总公司开发的APP中完成注册手续,之后通过该网络平台开展快递信息录入、投递、信息查询工作,其工资亦由该网络平台按日结算。后赵某就其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经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后,快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快递公司与丁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是丁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能以个人名义经营快递业务。赵某自备交通工具进行快递派送,但派送量、派送率等均通过注册的快递公司APP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劳动报酬。赵某从事的快递员工作为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对某快递公司形成了人身、财产及组织上的依附性,故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用工迅速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具有用工关系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化、组织管理弱化等特点的新型用工模式逐步替代传统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的边界较为模糊。部分企业为转嫁用工风险,在招用劳动者时安排劳动者与第三方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同时又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的劳动管理,发生争议时将协议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否认劳动关系,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在新业态经营模式下,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利用用工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合作经营”“个人承揽”等方式掩盖用工事实,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