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单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石棉瓦,期间共拖欠赵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68 313.50元。在工人讨要工资时,被告人高某某以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经营的单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
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要受法律严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作为企业经营者的高某某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高某某却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予以处罚。
(承办法官:蒋勇,单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