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车业公司诉周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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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单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0日,周某在原告某车业公司车间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某车业公司称周某当时是到原告处应聘工作,为了解工作环境在原告车间意外受伤,被告受伤时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单劳人仲裁字(2018)第16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予以撤销。周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2017年9月2日,其即入职原告处任质检员,2017年9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因货梯故障受伤,单劳人仲裁字(2018)第1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2018年4月11日,被告仍可在原告的考勤机上进行指纹签到,所属部门为质检部,该证据与被告陈述其在原告处担任质检员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过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后,原告某车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重要意义

  工伤认定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劳动者考勤、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摒弃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思想,合理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均受劳动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徐宏,单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党支部书记,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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