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卫诉到甲公司养老金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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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29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卫等5人诉称,其是2003年前后到甲公司上班,当时工资是现金发放。后转入乙公司一直上班到2021年9月份,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五原告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养老金损失9万元;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乙公司称应按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确认其开始上班的时间。双方均认可原告目前是乙公司的员工。二被告否认其是关联企业。

  另查明,原告曾向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11月5日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受理该5起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连云港地区突发疫情,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无法见面、无法通信、老年人也不会使用网络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数十个电话,并想方设法传送书面文件,最终由原告亲属协助通过微信方式签署了协议书。该案五名劳动者均系六七十岁的农村老年人,而被告乙公司因面临环保整改和疫情影响,经营压力较大,目前陷于几十起劳动争议诉讼。该案的调解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为企业解难纾困,争取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帮助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同时还一并调解了几名原告拖欠的三个月工资,避免了再次诉讼。

案例分析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较为常见。但很多劳动者不能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导致败诉。如有的劳动者诉求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职能范畴,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争议的,应向相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是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的关键。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且不能补交,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故本案原告该项诉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大,此案审理期间处在疫情防控最严格的时候,法官没有因为困难放弃调解,而是想方设法促成协议及时签署,无数个电话和信息记录了法官的辛苦付出,也体现了东海法院 “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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