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12月,杨某为某公司调试锅炉,领到工资后离开。2019年2月,杨某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司炉工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4600元。5月起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安排杨某在锅炉不运行时做其他工作,杨某不愿意。该公司一直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书面通知其离职。杨某分别于同年6月、12月领取5000元及1000元工资。期间双方曾协商杨某的离职问题,杨某认为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不愿离开。次年1月,杨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该公司支付杨某工资22480元、二倍工资差额6260元、自2020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谁一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有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该公司未能充分举证,法院支持了杨某该部分诉请。仲裁裁决书认定杨某从企业停产以后按月工资166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杨某工作11个月平均工资为2461.80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总额100%经济赔偿金的前提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劳动工资27080元、二倍工资差额2461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61.8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制,其目的在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本案的处理,对用人单位也是一个提醒:务必要及时做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管理工作。
(开化法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