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仅以董事会决定直接通报取消全体员工绩效工资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衢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刘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嗣后,该公司并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一直存在拖欠情况。2019年2月1日,该公司以公司董事会决定为由直接通报全体员工2018年度的季度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均不予发放。2019年9月18日,刘某以公司取消扣发2018年绩效工资,拖欠工资时间太长,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为由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刘某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取消全体员工2018年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等劳动报酬发放的决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协商确定。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该通报时经过法定程序协商确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通报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通报作出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该公司不支付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的依据。法院对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8年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考核工资予以支持,判令该公司支付刘某工资96962.65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取消全体员工前一年度绩效属于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公司董事会决定为由,直接发布通报取消全体员工前一年度绩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决定对全体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

  (常山法院报送)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