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天也能确定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公司与曾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衢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曾某系曾某某儿子。2019年6月17日、18日,曾某到某公司上班,按照该公司管理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2019年6月18日17时33分许,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曾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29日,曾某父亲曾某某依法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曾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曾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曾某考勤打卡记录,可以反映曾某与该公司已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公司称未录用过曾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曾某面试未通过,但无证据证明,且对2019年6月17日、18日曾某在其公司车间的事实未予否认。基于此,法院确认曾某某儿子曾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由于曾某上班共两天,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根据曾某某提供的曾某考勤表(手机拍照件),对比公司其他员工的考勤表,并结合证人证言,从而认定曾某考勤表的真实性,判决确认曾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常山法院报送)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