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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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衢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张某未到公司上班,该公司也未向张某发放工资等其他福利待遇。2019年1月起,张某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生产主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8日解除。2019年1月至9月该公司向张某发放的工资分别为:7000元、7000元、5782元、5782元、6000.75元、5897元、5782元、5782元、4634元。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由该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6256元、补发扣发的2019年9月份工资1148元,支付2019年6月至9月高温补贴720元。2020年4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张某与该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没有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也未向张某支付工资或福利待遇,实际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原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19年1月双方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张某主张每月固定工资为5782元,所举证据不足,其要求补发9月未发工资1148元,不予支持。张某工作岗位为生产主管,工作场所装有空调,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工作有一半时间在饲料制粒车间工作,不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该公司与张某在2019年1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至劳动关系解除时也未订立,故该公司应于2019年2月起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4510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少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还是有意选择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种违法行为,劳动者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本案中,劳动者张某从不懂法到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权,既是劳动者法治思维的进步,也是群众普法的良好结果,值得大力提倡。

  (龙游法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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