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徐某系衢州某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郑某于2018年10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该公司雇佣郑某担任其保安部负责人,每月工资4800元。徐某于2019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徐某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工,每月工资2300元。后徐某于2019年12月21日退休,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因疫情影响,该公司经营困难,遂解除与郑某、徐某的劳务合同。郑某、徐某认为该公司尚欠劳务工资未支付,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疫情影响下某公司与郑某、徐某解除劳务合同的时间及合同未解除之前劳务工资的支付标准。郑某、徐某起诉后,法院积极邀请当地人民政府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在了解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2020年2、3月份未正常运营,郑某、徐某几乎没有上班,该公司以向所有员工以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方式发放工资等情况后,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分别开展调解工作,平衡郑某、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各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最终促使两个案件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2020年5月10日,调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因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裁员而导致的劳务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如处理不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便于与当事人联系沟通的优势,合理平衡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做到法理与情理融合,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帮助企业化解了运营危机,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柯城法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