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具欠薪凭证,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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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7年,钟某与清新某食品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书》,从事财务工作岗位。2019年5月4日,钟某与食品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载明钟某自2017年入职以来,月工资为6000元,食品公司拖欠工资63876元,并约定公司分两期偿还。次月,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出具《承诺书》,向钟某承诺6月23日前支付拖欠钟某的部分工资。《还款协议》及《承诺书》签订后,食品公司未如约向钟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2020年4月,钟某向清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拖欠工资报酬。

处理结果

  清新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与该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两次出具《还款协议》和《承诺书》确认拖欠钟某工资报酬,可认定其欠薪金额。而钟某持上述欠薪凭证直接起诉至法院,亦符合相关规定。清新法院判决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资报酬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欠薪凭证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另,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仅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可以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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