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周某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清新某鞋业公司胶水股工作。2015年5月,周某与清新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显示未发现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周某到湖南某鞋业公司工作。
2016年3月,周某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 周某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交了其在清新鞋业公司所从事工种的工艺流程图和所在车间的平面图等材料。2017年2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周某所患疾病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不能排除周某在清新鞋业公司工作期间有6个月以上过量苯职业接触史。次月,经申请,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于清新鞋业公司工作期间造成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属工伤。
2018年1月2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清新鞋业公司支付相关治疗费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清新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清新法院认为周某在清新鞋业公司离职两个月后在湖南某鞋业公司工作六个月病发,周某在清新鞋业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岗位存在接触苯,但在湖南某鞋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不存在接触苯,故认定清新鞋业公司与周某职业病具有相关性。清新法院一审判决清新鞋业公司应负责周某的工伤医疗待遇和疑似职业病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清新鞋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职业病相关事由的典型案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鼓励劳动,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职业病认定案件时,应认真、谨慎,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劳动。本案中被认定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周某,因先后在两个工作性质相似的单位工作,应综合工作事实判断与职业病具有关联性的工作单位,并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待遇。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即工伤认定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需承担的部分为扣除医保统筹及补偿部分后的费用。若劳动者离职后怀疑患有职业病,应及时对疾病进行职业病检查,再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未雨绸缪,建立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管理责任制等,弘扬企业的人文关怀,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