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4月25日,某工程公司(甲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分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涉及的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此后,在2017年10月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刘某兰被派遣到某工程公司项目部饭堂工作,岗位是饭堂厨师,并签订《劳务协议》。期间,刘某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待遇,某人力资源公司亦未为刘某兰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2020年5月13日6时许,刘某兰从居住地出发,驾驶摩托车前往项目部饭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侵权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地为刘某兰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刘某兰的伤情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经生效判决书被驳回其诉求。此后,刘某兰的亲属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员工刘某兰的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是用工单位,均应对刘某兰的工伤承担责任,即应由某人资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4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47180元,合计支付901180元;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的赔偿案件。在跨区域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能因双方的协议约定而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