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戎某于2021年8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系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拖欠2022年3月、4月、9月、10月部分劳动报酬及2022年度防暑降温费和年假工资等,戎某向公司寄送了《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否认存在福利制度且认为戎某存在多日旷工和疫情所致办公形式抵扣年假天数,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各自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公司虽抗辩戎某存在旷工情况,但案涉考勤记录并未记载旷工事宜,因此某公司提出的旷工及扣减工资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某公司应按照考勤记录向戎某支付2022年3、4、9、10月工资及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和2021年12月份延时加班费。关于防暑降温费和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某公司抗辩防暑降温费非法定支付项目,且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亦无约定,防暑降温费系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福利,该福利不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前提,某公司应支付戎某防暑降温费。对于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公司抗辩存在抵扣年假天数情形,但并未提交足够证据,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基本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亦允许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疏于管理、考勤记录缺失或不属实,无视法律关于劳动者基本福利的规定,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用人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较长时间拖欠和延迟支付工资和福利的情况下,劳动者面对职场困境也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也提示和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