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名义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吕某2019年入职天津某公司,后被派遣至徐州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吕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天津某公司未以自己名义给吕某购买工伤保险,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给吕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吕某遂仲裁并起诉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天津某公司未以自身名义为吕某参加工伤保险,且自认系以案外人的名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系天津某公司,该公司主张可通过案外人为吕某申报工伤保险既无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可行性,故该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涉案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都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也应当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如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缴社会保险,背离了社会保险制度,也会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享受到保险待遇,甚至会引发骗保。本案对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以第三方名义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其社会保险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