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支付标准,若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职工康复费的必要性等产生重大争议时,法院可以就上述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进行先行判决,以缓解工伤职工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刘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累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2020年11月,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构成工伤。2021年6月,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被驳回诉讼请求。刘某受伤后向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某公司仅赔付部分,故刘某申请仲裁,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16余万元、408天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0余万元。某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后,某公司已经代为支付其治疗费用14万余元,并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安排了护理人员,负担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现主张400余天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其在康复医院康复产生,其康复是否与本次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具有住院进行康复的必要性等存疑,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项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刘某于2019年受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及诉讼,已历经四年,受伤已为刘某带来了身体、经济、精神上的多重影响,故为了缓解因工伤造成其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最大限度减少工伤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钝化双方矛盾,对双方分歧较小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先行裁判,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其他诉讼请求,待鉴定结束后再行处理,同时对前期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亦不作扣除。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公司按先行裁判内容及时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先行判决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运用的典型案例。虽然先行判决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运用较少。工伤保险待遇中部分待遇的支付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争议较小,具备适用先行判决的条件。在该类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能有效缓解工伤职工生活上的困难,保障其及时诊疗、康复,是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