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审批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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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主要是指文件名称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能够反映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类文件。若《员工入职登记审批表》仅载明了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对于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主要条款未进行约定,也未载明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意见,不应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文件。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陶某至徐州某公司处从事教师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6月30日陶某离职。陶某入职时,填写《某公司员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一份,该审批表填写了陶某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的信息,在录用审批意见一栏,填写了陶某的实习期工资2800元,试用期限三个月,正式入职时间2021年7月11日。陶某及徐州某公司在该审批表上进行了签字、盖章。

  陶某向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州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徐州某公司向陶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徐州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员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是一份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双方当事人都在该审批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应向陶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从该表的名称看,该表系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非录用通知书等;虽然该表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但该表中并未载明用人单位是否予以录用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该入职信息登记审批表的内容看,该审批表仅载明了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未进行约定。综上,根据该审批表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典型意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实践中,虽然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也视为用人单位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应准确把握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的内涵,避免弱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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