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重庆某银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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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1990年12月,王某某到重庆某银行处工作。2008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重庆某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重庆某银行奖惩。《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系中国某银行总行按民主程序制订,并发文给重庆某银行职工学习考试,王某某参加了考试且成绩合格。2016年12月13日,重庆某银行对王某某进行告诫谈话,王某某未主动报告吸食毒品事实。2021年7月14日,重庆某银行根据银监局要求向公安机关核查职工违法犯罪记录。次日,涪陵区公安局复函,称王某某于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1年12月7日,重庆某银行以王某某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反《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月6日,王某某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一般社会要求的规章制度,中国某银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具备法律效力。王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重庆某银行有权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银行将吸毒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制定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符合法律规定和价值导向,在裁判时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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