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流公司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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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重庆某物流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黄某某在重庆市三亚湾物流园工作。2016年6月,黄某某从三亚湾物流园调往涪陵区鹅颈关营业部。2022年6月23日,重庆某物流公司通知黄某某到渝北区机场部任仓管员。黄某某收到通知后表示公司调岗给其生活和经济带来巨大影响,无法接受。7月1日至7月15日,黄某某在年休假后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7月15日,重庆某物流公司向黄某某送达了《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黄某某连续旷工属自动离职为由,要求黄某某反馈免责事由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黄某某随后离开了公司。2022年8月9日,黄某某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9月20日裁决重庆某物流公司支付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重庆某物流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于2016年后一直在涪陵区工作、定居、安家,重庆某物流公司将黄某某从重庆市涪陵区调整到重庆市渝北区,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距离近百公里,显然会对黄某某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庆某物流公司在涪陵区的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依然存在,其将黄某某工作地点调整至渝北区并非生产经营所必需,故其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重庆某物流公司以黄某某未到新岗位报到系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判决重庆某物流公司支付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宣判后,重庆某物流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变化行使调岗权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本案厘清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边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规范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构建稳定和谐的聘用人事关系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价值取向出发,有助于更好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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