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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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2020年1月8日,胡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认定为同等责任。2021年4月26日,胡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于同年9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就胡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载明胡某某自愿承担医疗23426元。后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医疗费用,被以逾期申报工伤为由拒绝支付。2023年4月13日,胡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医疗费115251.29元。仲裁委以工伤纠纷案件已经调解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胡某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胡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遂判决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胡某某医疗费108754元。宣判后,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应承担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日常生活中,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于为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往往较为积极,但也不排除部分用人单位因为事故原因不明或者相关机构未作出事故认定,从而延误导致超期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事故认定作出前先行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依法中止认定,待事故认定作出后再行恢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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