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重庆某酒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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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谢某某从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在重庆某酒业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2022年1月13日,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酒业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某的仲裁请求,谢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企业管理一般是分工负责,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都是由相应管理人员来落实。谢某某是负责劳动人事事务的主管工作人员,其职责就包括完善、落实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等工作,也包括提请相应负责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某某未与重庆某酒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其法律后果不应当由重庆某酒业公司承担,遂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谢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亦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仅以结果论,还需要考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特定身份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时应证明其已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尽到提示、说明、合力要求义务。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前述义务,对其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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