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地产公司与成某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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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重庆某地产公司与成某某签订四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国家规定。2022年1月,成某某经管理人员同意排休6天。2022年2月,重庆某地产公司以成某某业绩考核不佳要求其辞职未果。2022年3月3日,重庆某地产公司以成某某旷工6天为由,通知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查,按劳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成某某选择休息的这6天属其有权自行安排的时间,且事先经过相应管理人员准许。成某某接到管理人员关于考勤异常需完成申诉的通知后,进行了相应申报,但管理人员未终结相关程序。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重庆某地产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反而为劳动者设定“请销假”程序,在成某某经过管理人同意后调休后,又以成某某未完成相应“请销假”程序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遂判决重庆某地产公司支付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宣判后,重庆某地产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已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正常程序补交请假手续。重庆某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仅同意其中一次而不同意同样情况的其他几次请假,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成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请销假程序属于旷工为由,解除与成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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