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从2005年5月起到重庆某建设公司工作。2021年9月,重庆某建设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通知王某待岗。在王某待岗期间,重庆某建设公司没有支付待岗生活费。2022年9月2日,王某以重庆某建设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和按时支付工资为由,通知重庆某建设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0月到2022年8月,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而待岗,重庆某建设公司仍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和生活费。重庆某建设公司未给王某发放待岗期间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重庆某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遂判决重庆某建设公司支付王某待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重庆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停工停产,不能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而待岗,劳动者属于无过错方,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和基本生活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即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