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安排劳动者同时从事用人单位业务之外的工作,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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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案情

  2022年5月3日,侯某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排,从事后勤、现金会计工作、参与陈某名下的某幼儿园筹建工作。侯某在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除2022年11月及12月外,每月均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工资;2022年11月、12月,收到陈某个人转账的工资。上述期间,某公司多次向侯某个人账户转账,备注为采购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及招待、聚餐买水等;侯某以购买办公用品、班组保险费等事由多次在系统中提交报销及用款流程并通过审批,还以某工程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等提交用印申请且通过审批;侯某还为某公司工地人员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2023年2月28日,侯某离开某公司。侯某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仲裁委裁决确认侯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招用情况、工作内容、报酬发放主体等能够认定侯某接受某公司管理,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按月领取该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及财产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侯某另外从事的幼儿园筹建工作与某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但该项工作内容系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安排,故判决确认某公司与侯某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筹建成立某幼儿园,侯某从事的工作包括某公司以及某幼儿园的筹建工作,均是受陈某的安排、指示进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工作内容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企关系。

  (报送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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