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逆向派遣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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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1

案情

  2021年8月4日李某某经某彩印公司招聘入职。2021年8月5日起李某某即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后李某某与案外人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工协议书》,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某某至某彩印公司工作。2021年9月,李某某收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劳务费数额与某彩印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公司计算结果一致。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某彩印公司向李某某出具《收入证明》提交给法院,载明“证明李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月收入4500元”。李某某就其受伤向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彩印公司否认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遂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彩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彩印公司与李某某协商工资待遇,将李某某招聘至该公司工作,在李某某至该公司工作一个月后,才在某彩印公司安排下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工协议,该协议实际上是某彩印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某逆向派遣到某彩印公司工作,遂判决认定李某某与某彩印公司自2021年8月即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实际招聘劳动者、确定工资待遇,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后,再指定特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该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中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行为性质一样,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行为。本案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用工,逆向派遣的面纱并不能遮盖用人单位实质的用工行为。

  (报送单位: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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