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贺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计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19日,贺某某因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需住院治疗向某公司请假至2021年11月19日。请假期间,贺某某四次进入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021年11月15日,某公司通知贺某某2021年11月20日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2021年11月17日,贺某某收到通知,但未到岗。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9日,贺某某第五次因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进入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2021年11月25日,某公司以贺某某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贺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但未获支持。后贺某某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疾病需要休息而缺勤时间,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患者劳动合同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特别是在用人单位已经知晓劳动者已经患病的情形下,应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为原则,对其未上班旷工的具体原因应认真进行核实,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未办理请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何某某所患疾病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且多次住院治疗,在请假期满的当日,即2021年11月20日,贺某某又入院治疗。在贺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以贺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必要的合理性。遂判决支持贺某某经济赔偿金19276元的请求。
典型意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给予病患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需向企业提供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这也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必然要求。当二者出现冲突时,特别是在单位已经知晓职工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下或职工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劳动者休息治疗权。单位也有义务调查核实职工未能到岗的原因进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判断。本案在综合考虑法理情理、弱势群体保护、当事人主观善恶以及社会价值观进行利益衡量,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报送单位: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