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罚款制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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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20

案情

  张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接收客户各种名义的馈赠,如违背上述约定,自愿接受涉案金额五倍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员工手册对上述内容再次确认。2020年,张某收受客户红包。经公司查实后张某上交红包并交纳五倍金额罚款。2022年1月,某公司对张某作出处罚及辞退处理决定。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退还罚款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罚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罚款制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进行一次性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此后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虽然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能逾法越界。从内容上看,规章制度既要合法更要合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也应符合常情常理。从程序上看,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报送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市中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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