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9月入职顺义某医院,从事医疗岗位,属于事业编制职工。双方签署《毕业生协议书》,约定王某在顺义某医院的工作时间不低于8年,王某在服务期内申请调出、辞职的,每少服务一年向顺义某医院缴纳10000元违约金。2014年10月,双方签署《外出培训协议书》,约定王某培训结束后,应在顺义某医院服务满8年以上方可调出;王某在培训结束后回到顺义某医院工作时间不足8年的,除应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以外,还需要退还培训期间顺义某医院所发各项费用并交纳违反协议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96个月减去在顺义某医院服务的累计月份后,乘以1500元。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王某接受顺义某医院安排在同仁医院口腔专业进行培训。后,王某考取研究生,向顺义某医院提出辞职申请,因双方就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2月之后,王某未再到岗,未向顺义某医院提供劳动。顺义某医院将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为王某安排了三年的规范化培训,并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籍、解决了事业编制问题,但王某考研成功后即提出离职,只为顺义某医院提供15个月的劳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顺义某医院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顺义某医院系事业单位,王某系其聘用的人员,双方因解除聘用合同产生争议,应当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条款,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顺义某医院与王某在《毕业生协议书》及《外出培训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及培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违反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王某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顺义某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0余万元。
法官提示
服务期是对辞职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服务期本身也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对于服务期限的设置是否合理,应当围绕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事业单位提供的稀缺资源的价值及聘用人员接受的培训期限等方面进行考量。对于违约金支付标准,首先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在聘用人员对于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时,参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终根据双方的约定、聘用人员辞职的原因、提供实际服务的时间、聘用人员的收入及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