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冷链公司系关联公司,张某将某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张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三年的加班明细,上述文件均加盖有某供应链公司公章,其中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因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即日起张某任职厂长,负责某供应链公司和某冷链公司两家公司的生产管理、仓储管理、发货管理、安全管理、供应商管理及对外行政事宜。2.即日起乙方(张某)每月基本工资11400元,两家公司每月同时分别支付乙方5700元,合计每月工资11400元整。3.乙方因工作原因无需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因公司生产及发货需要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由某供应链公司全额支付。”某供应链公司对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加班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公司从未与张某签署过该协议书,也从未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加班明细上盖过章,之前也从未见过该两份证据,张某因工作之便,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能单独接触并使用公章,证据均系张某伪造变造后私自加盖公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要求某供应链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加班明细,虽然经鉴定上述两份文件中某供应链公司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是无论从公章加盖过程还是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都存在许多不合常理的情形。张某称两份文件均系公司会计加盖公章然后交由张某,但是上述两份文件并未显示有经办人的身份信息,且会计出庭坚持称并未向张某提供过上述两份文件,也并未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其次,《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与张某自己提交的其他证据相矛盾,张某自行打印的证人证言明确载明张某工作内容、岗位职务及薪资标准不变,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张某即日起每月基本工资由5000余元变更为11000余元,对此,张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再次,张某之前与公司存在多起仲裁和诉讼,但是其一直并未提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加班明细,其称因为之前找不到了所以没说,但是其后又称加班明细系当时公司大量裁员,怕被裁员找公司核对加班情况,但法院难以理解为何张某提前留意搜集证据,但在取得关键证据后,又在短时间内就将其遗忘。综合上述多重疑点,对于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加班明细,法院均难以采信,最终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印章规范管理,设立专人保管印章,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审批制度,避免个别劳动者利用接触公章的便利伪造对其有利的材料后私自加盖印章,谋求不当利益,损害单位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合理、合规使用单位印章,对于工资、加班工资等正当利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伪造文件形式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