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某医疗美容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为案外人经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公司经营期间由武某某负责。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显示武某某为总经理,持股70%。公司为存续状态。2024年2月2日,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予以冻结,后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耿某及股东武某某进行多次查找。2024年3月22日查找到武某某后,武某某拒不配合执行,称自己只是公司股东,不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所有事务均与其无关。
执行要旨
兴庆区法院认为,武某某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系公司控股股东且兼任总经理,公司经营期间均由其负责管理,应当认定武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对武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送拘途中,武某某表示愿意妥善解决所有员工工资问题。经组织双方反复协商,武某某于当日将立案执行的10个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并将已仲裁但未申请强制执行的4个案件一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