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某水泥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原告服从集团公司在下属各公司间的调岗安排。2021年7月,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拟经济性调岗原告到下属某建材公司继续工作。2021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下发内部调动通知单,并口头告知原告调岗事宜。原告未到某建材公司报到。2021年9月,被告以短信、微信方式告知原告,因其旷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在报纸上发布解除劳动关系声明。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查,被告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裁判理由
灵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基于原告未到新的岗位报到存在旷工情况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经“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