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综合考虑确定惩罚性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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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业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王某某原系某煤业公司高级工程师,双方于2010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5月,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及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经允许不得参与与某煤业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项目,如违反则应赔偿损失”。2021年1月,王某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2月,王某某入职宁夏某能源公司,担任电气总监及中心主任。经查,某煤业公司与宁夏某能源公司业务内容存在较多重合,两家企业具有同业竞争关系。2021年,某煤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先后起诉至法院,被驳回后,某煤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裁判理由

  银川中院二审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王某某自某煤业公司辞职后即入职与该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宁夏某能源公司,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约定,给某煤业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酌定王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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