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负伤产生病假不能简单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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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李某入职某实业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11月,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向某实业公司请假20天,其后再无请假手续。2020年12月,李某先后前往上海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李某将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实业公司人资专员。2021年3月,李某出院后返回银川。2021年2月27日,某实业公司告知李某因其无法提交医院证明续假,亦未到岗,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赔偿金、节假日加班费、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病假工资。

裁判理由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所产生的病假不同于事假,其是为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而缺勤的时间,因而对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旷工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劳动者未上班的具体缘由应认真核实。本案中,李某身患重疾,治疗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并已向公司告知在上海住院治疗的情况,故其主观上无旷工故意,客观上亦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或到岗上班。某实业公司对身患重疾且尚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以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法院最终判决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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