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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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某奶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闫某入职某奶业公司任某牧场兽医。2019年8月8日,闫某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1月,闫某经某医院诊断为布氏菌病,入院治疗15日后出院。2021年3月,闫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奶业公司为其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经查,闫某陈述其经常出现发烧、出汗、乏力、双下肢酸痛等症状,自2019年5月开始看病,离职后一直在看病,未到其他公司入职。截至2021年4月,某牧场共有兽医11人,自该牧场2013年成立以来罹患布氏菌病共计6人,岗位均为兽医、接产员。

裁判理由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完成。组织离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即便是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有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本案中,某奶业公司的兽医具有感染布鲁氏菌的极大风险,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群,某奶业公司未为闫某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与闫某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相应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某奶业公司为闫某出具职业病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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