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不能代替或免除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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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水暖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张某工伤,社保部门将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23万余元支付给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张某所有工伤赔偿费用共计23万余元,各自均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赔偿,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向张某付款。2023年5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一次性补偿协议》,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18万余元。该委支持张某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工伤费用,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

裁判理由

  贺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代替或免除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某建筑公司虽已向张某支付社保部门核发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明显少于张某应得到的工伤赔偿款数额,故应对张某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部分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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