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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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山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赵某安雇佣王某等9人从事保洁、销售等工作,拖欠该9名务工人员工资共计54151元。某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与赵某安联系,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赵某安均未配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3日先后三次向赵某安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赵某安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经公安机关依法通知、传唤后,被告赵某安仍采取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关机等方式拒不配合。2022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对赵某安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1月19日,赵某安妻子向王某等9人支付了54151元工资,9名务工人员出具书面谅解书。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赵某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54151元,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赵某安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足额支付,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赵某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主体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报酬。《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刑事制裁,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报酬的用工者具有警示和震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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