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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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来源:山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徐某与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在某医院开始工作,医院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1日,某医院与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22年2月9日,徐某向某医院提交《辞职信》。随后,经医院批准休了年假后,2022年3月13日起徐某未再上班。2022年3月底,徐某打电话给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已经递交辞职信一个多月了,希望能够给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予签字。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某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徐某提前三十日以辞职信的方式通知了某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等密切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避免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等造成阻碍。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要履行好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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