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于2007年7月入职中铁某公司,工作期间考取了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该证书由中铁某公司保管。2013年5月,中铁某公司以管理需要为由,向梁某收取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后梁某离开中铁某公司的工作岗位,梁某与中铁某公司均认可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梁某要求中铁某公司归还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和返还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中铁某公司提出梁某应返还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的培训费2900元及奖励费3000元后才能返还资格证书,收取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中铁某公司归还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退还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梁某的该两项请求,中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铁某公司以内部文件为依据收取梁某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扣留梁某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立即返还。中铁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梁某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时的培训费2900元及奖励费3000元,对中铁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资格证书反映劳动者的职业能力,与劳动者的职业保障相关。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资质等级,或出资为劳动者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劳动者离职后对相关证件不予返还,变相剥夺劳动者择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控制和约束劳动者的目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变相收取劳动者钱物,均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经济风险抵押金和资格证书,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扣押劳动者证件、物品、收取财物等不当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动寻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救济,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寻求仲裁和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