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职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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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山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7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张某某受雇到山西某商贸公司鞋店工作,接受该公司的业务安排与培训。2019年10月11日,在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张某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作为该鞋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张某某发放此前工资,组织公司其他员工给张某某捐款。2021年1月5日,张某某出院,因受伤严重无法行动,只能遵照医嘱在家静养康复。张某某因申请工伤认定未予受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山西某商贸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张某某被登记为经营鞋店的个体工商户,但鞋店并非张某某投资,店内营业资金、人员培训、工资均由山西某商贸公司管理并发放,张某某亦接受山西某商贸公司的培训管理并领取工资,再结合事故发生后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张某某发放之前的工资并组织员工进行捐款等事实,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职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意在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适用,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通过对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分析,认定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通过合法外观规避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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