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诉某社保中心征缴社会保险费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乐山市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时效不适用劳动违法行为查处追诉时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时可以追缴。    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包含不办理社保登记、办理登记但不按规定申报、办理登记按规定申报但不及时足额缴纳等情形,不同情形的征缴主体不同。在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负有向缴费单位征缴的义务,其他欠缴情形依法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们征缴和处理。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9年11月宿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因某公司未为宿某某缴纳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宿某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征缴。该中心认为宿某某的用人单位未提出补缴申请,且未提供宿某某工资发放明细表,导致该中心无法核定宿某某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故未向某公司征缴宿某某的社会保险费。宿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某社保中心向某公司征缴宿某某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某社保中心对宿某某申请向某公司征缴宿某某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事项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宿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行政诉讼依法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社会保险缴纳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缴。本案中,区分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包含不办理社保登记、办理登记但不按规定申报、办理登记按规定申报但不及时足额缴纳等情形,按照不同情形明确不同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