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县社保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乐山市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通过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在相应建设项目中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应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并就案涉项目以建筑项目参保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李某某在案涉项目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11月19日,李某某作为案涉项目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3月18日15时30分左右,李某某在案涉项目工地上做钢管吊装施工中不慎从1.8米左右高处摔下受伤,李某某的伤情被乐山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4日,李某某的伤情被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2022年11月24日乐山市某县人民法院就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某建筑公司协助李某某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理赔;某建筑公司协助李某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理赔,理赔金额由李某某和某建筑公司一人分得一半。2023年3月10日,李某某向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某县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李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从2021年8月起开始领取待遇,目前基本养老金为1,326.59元/月,李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李某某已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对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予支付,对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核定。李某某不服,请求判决:1.撤销某县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2.责令某县社保中心核定并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28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撤销某县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中不予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部分;责令某县社保中心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案裁判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裁判规则,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项目保险,促进建设工程企业规范经营,提升风险防范和保障职工权利的能力。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