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某运输部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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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隆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劳动关系解除等适宜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反悔另行主张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郝某某经他人介绍到重庆市武隆区“巴彭路14标一号拌和站”为某运输部驾驶搅拌车,工作内容为运送混泥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接受某运输部管理人员陈伟的安排和管理。2023年2月19日,郝某某因工受伤。2023年5月12日,某运输部与与郝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载明2023年5月12日郝某某主动提出,要求某运输部给予一次性赔偿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某运输部向郝某某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费、误工费等合计6万元;双方签署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郝某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某运输部要求其他任何费或承担任何责任等。2023年5月19日,某建筑公司代某运输部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2023年7月18日,郝某某以某建筑公司、某运输部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确认郝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某建筑公司向郝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500元,某运输部承担连带责任。委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8月1日,郝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郝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基本价值之一,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本案中,郝某某与某运输部签订《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就郝某某受伤、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达成的一致协议,双方应当予以遵守。本案裁判有力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的行为依法予以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规范劳资双方诚信履约、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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