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冯某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武隆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进行绩效奖惩等事项管理属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已涵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超出的请求范围。

  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度”,但在实际执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不应认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基本案情

  冯霞入职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一职,从事“XX华府”项目房产销售工作。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某公司通过制定月营销策略方案下达每月销售考核目标,考核惩罚中载明有对完成业绩不达标的置业顾问作淘汰处理的内容。某公司通过召开营销人员会议等形式对考核进行传达。因冯霞2022年6月业绩未达标,2022年7月1日,某公司向冯霞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冯霞于2022年9月5日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公司和冯霞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冯霞支付经济补偿金88961.2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6045.64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公司效益和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根据经营范围和岗位特点,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此,本案通过分析制度构建的合法性、合理性,认为奖惩机制是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只要奖惩机制不违反法律且具有合理性,是合法有效的,劳动者未达到考核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劳动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系包含关系,劳动者主张赔偿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径行裁决,不属于超范围裁判。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