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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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隆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解聘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到被告处就职,岗位为造价员,月工资1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23年7月18日,原告休产假并入院生育。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发放了部分工资后解聘了原告。因被解聘后的经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11月15日,原告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前述诉讼请求中的费用,该委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育保险津贴、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原告无法报销生育所花费的医疗费等共计228 200元。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在2024年3月11日前支付原告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欠付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70000元。被告在调解书送达后已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孕产期妇女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动司法理念促进义务履行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妇女维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态度。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本案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国家保障妇女基本劳动权益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准确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在依法计算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后,注重权利“兑现”,积极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并推动快速自动履行,在及时保障“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同时,有力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领域的生动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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