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患特殊传染性疾病的劳动者在病假期届满后,未及时返岗工作,也未提出续假申请,但确有必要继续治疗,尚处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未主动了解劳动者病情是否好转的情况下,以劳动者“无故旷工”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曾某某入职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主要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平均工资为每月2466.75元。2022年4月18日,曾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肺结核,医嘱建议居家隔离两月后复查。当日,某物业公司在曾某某病历下方签署“同意休息2月”的意见。2022年6月22日,因曾某某病假期满未及时返岗,某物业公司在未了解曾某某病情是否好转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关于员工曾某某旷工行为的处分决定》,解除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2023年3月9日,曾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400元,仲裁委于同年4月14日作出裁决:由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3.75元。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3.75元。某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疗期有别于病假期,不以劳动者是否申请为前提,系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或患病后一定条件下理应享有的必然期间。医疗期的设置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但更应秉持关爱员工的态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病假员工,尤其是患病较为特殊(如传染类疾病)的员工给予主动关心,及时发现员工的困难并提供妥善、必要帮助,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以促进形成更加稳定长久的劳动关系。本案裁判从医疗期制度保护劳动者权利之目的出发,既侧面上否定性评价了劳动者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行为,也积极肯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合法权利,对企业良性管理、人文管理具有指导示范价值,本案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