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4月26日,某建筑公司就其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在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前,公司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21年8月18日,该公司员工徐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故发生后的第六天,公司才将徐某录入工伤参保系统,8月25日,公司向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事故备案。2022年11月2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为工亡。
2023年5月,建筑公司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亡职工工伤待遇时,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管理条例和办法,向建筑公司出具《工伤保险拒付通知书》。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至汨罗法院要求撤销该通知书,并要求其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项目名义投保了工伤保险,其负有对项目施工期内的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义务,即应当及时申报并更新参保职工的名单。建筑公司在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6天才将其信息申报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中,建筑公司怠于将员工信息及时申报并更新,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诉求。
原告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建筑企业为施工项目投保并非一劳永逸,及时申报变更登记用工名单是施工单位的义务所在。建筑工人动态实名制管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建筑企业以承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若参保人员不实行实名制,即参与保险的人员不能确定,这意味着风险可能无限放大,从风险负担原则看,应由投保人对扩大的风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