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易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服务员的工作,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2600元。2023年8月,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易某发送“现在考虑到生意不好,只要两个人上班了,下半年生意好你没上班的话可以直接来哦”等微信消息,易某回复:“老板娘,天气热不上班冒得事”。后易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被辞退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限期内向易某支付3900元。
但某商贸公司认为,2023年8月8日,易某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结清7月份工资。其为主动辞职,并非是被辞退。且易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影响到店铺的正常运营和收入,又多次与顾客及同事发生争吵,从关爱员工角度出发,公司从未对易某提出损失赔偿,不应向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某商贸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商贸公司是否需向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足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某公司提起,易某予以认可后解除。易某系被辞退。因此某公司应当向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公司按2600元/月的标准向易某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39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